沙展拉人甩指甲 拒捕男入獄兩周

沙展拉人甩指甲 拒捕男入獄兩周

【本報訊】男文員去年10月1日國慶日在屯門看見警車後轉身逃跑,警長追逐並將他按在地上,搜出士巴拿等工具。警長其後發現半塊拇指指甲脫落,他相信是與文員糾纏期間造成。文員最終被控拒捕罪,而非襲警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等罪名,案件昨裁決,他被裁定拒捕罪成。辯方指當時社會氣氛下警民關係緊張,被告一時驚慌才犯案,惟裁判官指警長傷勢雖非被告直接造成,但因被告拒捕兩人糾纏導致,案件有嚴重性,認為須判監,判囚兩周。

辯方聆訊時指,警長沈嘉謙的同袍僅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李肇麟(40歲),而不以拒捕罪拘捕,且警長首份證人供詞僅以「不斷掙扎」來形容事件,在事發後數個月的第二及三份證人供詞才詳述事件細節,質疑警長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官:案件有嚴重性

裁判官王證瑜昨日指,警長作供時直言受傷是工作的一部份,反而更關注從被告袋中搜出的士巴拿及六角匙,因該工具既可傷及警員,又可以用作堵路,且警長收到消息指屯門大會堂有警員被示威者包圍,故當時未有要求同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

王官認為警長的解釋合理,且警長指甲脫落,即使在數個月後再錄取口供,相信仍記憶猶新。王官亦認為警長與另一警員證供直接及前後一致,誠實可靠。

辯方求情稱,被告背景良好,若非警民關係如此緊張,本案不會發生,當時又指,他因驚慌才犯案,警長的指甲是跟被告糾纏磨擦時脫落。王官聞言稱「直接(造成傷勢)就告襲警啦」,指案件有嚴重性須判囚。

案件編號:TMCC4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