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陳虹秀僅勸克制:警縱不悅難提控

官指陳虹秀僅勸克制:
警縱不悅難提控

【本報訊】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早在審訊中途便因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獲法庭撤控,當庭釋放。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昨於判詞中解釋當日裁決理由,指陳於案中只是勸喻現場警員克制,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呼籲。沈官直言若有人如此做,或許會令一些警員不悅,但看不到那人為何會因此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沈官更指控方證供薄弱,根本不可能把陳定罪。

沈官指出,陳虹秀當晚現身之處,確實在不同時間均有多人聚集一起,有人曾投擲汽油彈,又有人燃燒雜物。但問題是,有否表面證據顯示陳是為着破壞社會安寧之目的而與這班人集結。雖然案中有警察證人表示曾聽到來自示威者的侮辱語句,例如「黑警死全家」等,但陳當晚並無說過類似語句,而只是叫警方人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沈官認為,或許現場警務人員主觀上會認為這些話並不恰當,但客觀上這些話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語言。

■社工陳虹秀去年8.31被捕,早獲撤控的她昨到法院聲援同案被告。

指控方證供薄弱

沈官續指,本案確有被告在被捕後身體多處受傷。從辯方角度看,他們的確會認為警員使用不必要、甚至非法武力。案中亦有影片顯示多名防暴警舉警棍擊打其中一名被告,令他頭破血流。

沈官認為,警察是執法人員,換句話說是要按法例行事,亦相信他們使用武力時要遵從一套規則。但假如他們沒按規則執法,有人或會因而站出來,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如此做法也許會令一些警員不悅,但若要控訴那人干犯暴動,沈官明言看不到理據。

沈官重申,陳當晚只是叫警察克制及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警告時,也是叫他們盡快離開。

據以上種種理由,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到陳當時有破壞社會安寧目的。控方亦沒提供證據顯示陳與暴動分子集結,陳頂多只是在場視察環境。沈官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表證支持其指控,證供甚至薄弱得連非法集結罪名也談不上。沈官認為不可能把陳定罪,故行使酌情權裁定陳毋須答辯及撤銷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