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 7被告無罪 官:穿黑衣不等於參與 逃跑或因怕警

8.31暴動案 7被告無罪 
官:穿黑衣不等於參與 逃跑或因怕警

【本報訊】「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除了陳虹秀早前獲撤控外,餘下七名被告昨於區域法院聽取裁決。法官沈小民稱,控方沒證據顯示眾被告被捕前的作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宣佈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沈官於判詞指,不排除當日有人希望到場見證歷史時刻,不應將現場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者,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至於被告逃跑或有清白理由,例如因當時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懼。

昨晨6時多已有人在法院外排隊,及至原定派籌時間前半小時,已有百多人等候。司法機構職員提早派籌,法庭及延伸部份旁聽席均告滿座。本案餘下七名被告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莫嘉晴以及梁雁彬。沈官宣佈脫罪一刻,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休庭時現場一片喜悅,多人相擁落淚。

■得悉8.31暴動案七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法院外的市民拍手歡呼。

「到場或想見證歷史時刻」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指當晚現場雖有暴力場面,但沒有嚴重人命傷亡或肆意搶掠店舖情況,很多時場面更頗為和平。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當中有人希望前往見證。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實屬可以理解。而他們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故帶備「豬嘴」等防護裝備亦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有人形容參與集結的人為「黑衣人」,但隨意將黑衣人視作參與暴動者的做法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而且穿白色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亦可參與暴動。

沈官舉例稱,正如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謂,被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但若要法庭接納被告「逃匿」,控方須證明他們唯一目的是畏罪。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或因當時社會環境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提及,片段顯示被告簡家康在現場遭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他,「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可能性是實在而並非憑空臆測出來」。

議員:判決證警方濫捕濫告

另外,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着、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附近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單憑證據,各被告可能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亦可能是剛來到卻未及參與已遭拘捕;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驅散時暴動已結束。惟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指,今次判決清晰顯示參與遊行集會的不一定是「暴徒」,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穿黑衫或有防具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呢啲係常識嚟㗎咋」。

案件編號:DCCC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