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雷射筆無放證物袋

涉案雷射筆無放證物袋

【本報訊】辯方除投訴警方對待男生不公外,更質疑控方打算呈堂的兩支雷射筆並非從被告家中檢獲。案中有份撿取證物的警員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沒將雷射筆放在俗稱「貴袋」的證物袋內,僅用紙皮盒包着,警員亦同意難以將涉案雷射筆與其他外觀相同的雷射筆識別。

警認難與同款區分

警員李榮杰去年9月26日於被告住所檢獲兩支雷射筆及其他證物,翌日將雷射筆及部份同案證物交給報案室保管。由於需將雷射筆拿到警察總部技術服務部化驗,他約於兩個月後、即11月22日從證物室拿取兩支雷射筆,大約一周後,從政府總部取回雷射筆帶返元朗警署證物室。

辯方盤問李時指李沒為兩支雷射筆貼上識別物,來跟其他外觀相同的雷射筆識別。涉案兩支雷射筆一支長21厘,另一支長15厘米,李同意若有外觀相同的雷射筆,他確實不能辨別出來。李用紙皮盒包着兩支雷射筆,辯方問李為何沒將雷射筆放入貴重財物證物袋,李答沒有特別原因。

聆訊甫開始辯方向裁判官王證瑜稱,同意被告住所撿獲兩支雷射筆,但質疑非控方呈堂的兩支雷射筆,故會爭議本案的證物鏈,控方在昨聆訊完結前稱會就此傳召四名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