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0月13日「十八區開花」當天,一名倉務員在將軍澳街頭被捕,及後在警署被搜出背囊內有雷射筆及噴漆。他否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昨日受審。警員同意並沒見被告堵路或損壞商店,而單憑被告衣着,不能肯定他有參與違法行為;被告沒戴頭盔、豬嘴、手套或手持任何物品,現場搜身時也沒發現任何武器,被制服後亦沒反抗。
警員袁嘉俊供稱,當晚電台指將軍澳有人堵路及破壞商店,並有警員遇襲。他與同袍遂前往尚德邨一帶掃蕩,有數十名黑衣人逃走,袁與同袍下車追截,他成功截停及拘捕被告李健禧(20歲),當時被告穿黑衣褲、戴灰帽、藍面巾及灰手袖,並揹黑色背囊。由於被膠手銬阻礙,加上其他示威者或會來搶犯或襲警,故袁沒當場搜查被告的黑背囊。
袁同意辯方所指,他追捕被告期間不見有人發射雷射光,他亦無法證實較早前施襲及堵路的示威者,是那班逃走的數十名黑衣人。
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將藍色迷彩面巾戴在頸項,並無掩臉,而該面巾的款式與一般示威者不同。袁不同意,但同意示威者一般穿波鞋,被告則穿布鞋。辯方質疑,袁拘捕被告純粹因其衣着及年輕,不能排除被告只是路過市民;袁不同意,指一般市民不會戴面巾,當時被告與數十人一起全速逃跑,涉嫌非法集結,但他坦言不能確認被告與其他人相識,亦不能確定被告參與其中。
被告自辯稱案發時任職倉務員,因感寒冷及「覺得比較潮流」,當日戴手套,亦有帶防曬用的帽及手袖。下班後他與女友在將軍澳用膳後擬往吃糖水,途中見一群市民奔跑,另有數名警員持盾衝前,他欲盡快離開,其後被捕。被告表示,他去年響應網民號召購入涉案雷射筆,用來照射尖沙嘴太空館外牆。至於噴漆,則是修讀美術系的女友叫他協助做勞作。被告又指,背囊搜出的一個金屬碟連膠帶是同事送贈,作盾牌之用,他認為「好有型」及「好英雄」,在社運中「有保護市民嘅感覺」。
聆訊今續。案件編號:KTCC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