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便衣警聲稱等候過馬路時,聽到身旁男生向朋友直認曾向警車掟汽油彈,於是截停男生,以縱火罪拘捕他。警方之後在沒搜查令下到男生住所搜屋,搜出大堆跟縱火無關物品,包括兩支雷射筆,最終以兩支雷射筆起訴男生在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並無就縱火罪提告。案件昨開審,有警員承認,並無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或警誡被告,亦無權撿取與縱火案無關物品。

被告李德軒(19歲)被指去年9月26日在天水圍俊宏軒住處管有兩支雷射筆。警員黃潤堅昨供稱,他當日到法院作供後回元朗警署,行經豐年路及教育路等候過馬路時一輛警車駛過,聽到身旁的被告對其友人說:「有冇睇嗰日(9月21日)部警車俾人掟汽油彈?係我掟!不過掟唔中,掟中車底。」被告又稱汽油彈是自製。李於是截停被告,並通知上峰派人增援。

黃重看警員記事冊後補充,被告當日曾說「就係呢部」。辯方質疑黃誣告,被告其實是說:「元朗近排有掟汽油彈,如果我有去,我都會掟X佢。」黃不同意,亦不承認非法強制被告留在現場。
被告隨後由警員謝艾朗以縱火罪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沒做過。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解釋雷射筆是「警民衝突時用」,但強調「我冇用過,冇帶過出街」。謝接受盤問時同意,沒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或警誡被告。至於為何沒有這樣做,謝被問兩次都不能提供解釋。
辯方指錄影會面期間,警方一面聲稱調查縱火,另一面卻問及雷射筆,問謝「難道不認為這對被告不公,且誤導被告?」謝不同意。謝起初表示有權檢取與縱火案無關的物品,其後才同意無權。
警員李榮杰分別在客廳及睡房兩個黑色袋找到兩支雷射筆,並撿獲安全帽、面巾、連鎖快餐店現金券、護目鏡、黑手套、濾罐、面罩、行山杖等。李同樣承認沒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或警誡被告,更稱沒想過。他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在8月21日用雷射筆射向防暴警。
辯方質疑警方在沒有搜查令下在被告住所搜出的雷射筆屬非法檢取,更指警方以縱火罪拘捕被告,錄影會面時卻查問雷射筆,實屬不公。裁判官王證瑜問控方除會面記錄外,有沒有其他證據,控方要求用被告住所撿獲的物品來推論,辯方則指即使搜到防毒面具及黑衣,也不能推論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TMCC4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