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不走陳同佳,好比叫不醒裝睡的人,一如眾人所料,冷血殺人犯在特區政府的庇護,及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協助下,成功保持「冇心情就不去台灣」的初心,並沒有在潘曉穎母親單方面自設的死線前投案。陳同佳希罕潘媽媽求情嗎?事實已證明是「不」。
也許很多港人都受特區高官迷惑,一直只抱着吃花生心態,袖手旁觀這齣母親復仇記,從未看清整件事的本質,實關乎公帑運用和公共安全。不妨先想想關鍵問題:為什麼陳同佳遲遲未能赴台?按照特區政府說法,陳的律師已聯絡台方「單一窗口」七次,台方卻以特區政府必須提供司法協助為前提,拒絕批出簽證,故責任全在台方。可惜,誠實的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卻說漏了嘴,自打政府的臉。
李家超振振有詞,叫台方改變「你急我唔急」態度,又說如果受害者是台灣人,相信台方必千方百計向特區政府要人。真是突破盲腸啊!是什麼驅使局長想像一個「受害者是台灣人」的平行時空呢?在我們這個時空,殺人犯、受害者明明就是香港人,擊鼓鳴冤的死者父母,也是香港人。按照局長的神邏輯,把香港殺人犯送上法庭,為香港受害人討回公道,正是急香港市民所急,特區政府責無旁貸,理應比台灣着急百倍,為什麼反責怪台方不夠心急呢?
至於台灣拒發簽證的問題,我昨天向熟悉香港和台灣法例的律師朋友請教。他說,現在因為疫症流行,只有三類人可循正常途徑從香港赴台:一是台灣國民,二是商務履約,三是人道理由(即紅白二事)。罪犯投案不屬以上三類,為陳同佳破例,於法不合。換言之,批出簽證給陳同佳,學林鄭月娥話齋,就是「沒有法律基礎」。正如上文所說,相比起台灣,特區政府更有急切的需要、明確的義務,去依法處理這宗港人凶殺案;然而特區政府卻立下壞榜樣,推搪「沒有法律基礎」辦事,請問哪來的自信,反指責台方「無理取鬧」呢?
律師朋友接着指出更大的問題,就是台方檢控陳同佳,確實需要香港警方提供證據和口供:「大家似乎一廂情願,覺得陳同佳必乖乖認罪,這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任何人都是求生而非求死,求自由而非求監禁,誰會刻意做損害自己的事?假如沒有香港的司法協助,陳同佳即使來了台灣,也可反口不認罪,辯方律師更可利用程序漏洞為他辯護,無罪釋放不是夢,到時豈非變成鬧劇,使台灣蒙羞?」
台灣要求引渡犯人時,獲得當地政府的司法協助,早有先例。2010年,印裔英籍商人林克穎(Zain Dean)在台灣醉駕撞斃一男子,判囚四年,但他保釋上訴期間易容,借他人的護照潛逃至蘇格蘭。台灣向未有簽署移交協議的英國提出引渡令,結果兩地在2013年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了解備忘錄》,林克穎在蘇格蘭被捕,並經法庭批准引渡赴台。此一例子,說明台灣要求司法協助,並非「製造障礙」,而是慣常做法;別的地方在司法上配合,除非有不可告人的居心,否則也是理所當然。順帶一提,以上案例見於去年三月九日《文匯報》,哈。
退一萬步,假設台灣真是「製造障礙」,特區政府也有義務克服障礙。所謂行政長官不是最喜歡他媽的「迎難而上」嗎?阿娥,機會來了!去年你義正詞嚴,說不容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現在長期給殺人犯提供「安全屋」,豈非自製逃犯天堂?公帑用得其所嗎?李家超身為保安局長,與其幻想受害者是台灣人,倒不如務實思考一下,若陳同佳被取消安全屋卻無法進入台灣,是否讓他在香港趴趴走,引起公眾恐慌?抑或李家超妙想天開,想邀請一個殺人犯,充當習近平「增強港青向心力」理念的代言人,讓他率先融入大灣區發展?
由此可見,若特區政府堅拒台方要求,後果不是無了期的濫用公帑,就是危害香港公眾甚至國家人民的安全。解決方法很簡單,去年早有專家提議,就是針對陳同佳單一案件,以「日落條款」方式修訂《逃犯條例》。大眾也必須認清事實:把陳同佳盡快送到台灣受審,不是特區政府對台灣或潘家的恩惠,而是它最基本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