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8歲男文員於去年11月11日「三罷」當日,在將軍澳踢追截示威者的警長。他承認襲警罪,求情透露父親病逝,他肩負照顧患腦瘤的母親和自閉症胞弟的重擔。原審裁判官輕判感化一年,律政司認為應判監禁,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昨開庭聆訊。辯方認同感化太輕,但希望法庭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惟上訴庭不接納,改判男生入獄30日。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高院法官彭寶琴押後頒佈詳細判決,昨簡單解釋原判明顯過輕,犯原則錯誤,改為以八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因更改原判而再酌量扣減。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多宗社運案判刑,至今已審理四宗,悉數加刑。
辯方原審時求情透露,被告龔逸勤經歷母親患腦瘤及父親病逝等巨變,需打工幫補家計,同時自修重考文憑試。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他接受感化,勸誡他「唔好再令媽媽擔心」。男生早前要求押後以等候法援審批,惟潘官指覆核申請有迫切性拒絕押後。
律政司代表昨陳詞指,襲警一般應判即時監禁,感化令嚴重不足。被告犯案時已成年和投身工作,即使裁判官想給予機會,也應判處較感化嚴厲的非監禁刑罰,不應單純因被告年輕、初犯和無預謀,便判處實際監管效用不大的感化令。
律政司指裁判官低估案情,被告妨礙警察追截疑犯,受襲警長沒有受傷只是幸運,法庭應保護正當執勤的警察。潘官指原審判刑理由簡短,沒提及襲警通常判監和阻嚇因素,亦沒解釋為何不判監。
辯方大狀李國威同意襲警一般判監,唯一判處感化的上訴案例,是充滿爭議的包致金姪女案;但強調原則並非「緊身衣」,社會服務令是適合的替代選項,被告須無償工作回報社會,亦會受阻嚇。大狀續指,被告上班時路過現場,並非與示威者一夥,不是身穿常見黑色示威裝束。惟法官彭偉昌指示威者也不一定穿黑衣,被告在求情信自認於大型示威與警方衝突,自言明白不應用暴力表達意見,似乎與路過之說不符。大狀解釋被告可能詞不達意。
潘官引述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採用的原則,雖然不能將別人罪責加諸被告身上,但法庭可宏觀考慮社會動盪與示威增加,加重強調阻嚇與懲罰。辯方希望法庭視被告的背景為特殊因素,免其入獄。
案件編號:CAAR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