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金鐘添馬公園有集會悼念逝世科大生周梓樂。18歲男學生當晚被搜出攜有雷射筆和自拍棍,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鄭紀航指出庭幫被告作證的被告母親,聲稱約了兒子但沒約好時間地點,證供有違常理,不信兩人擬參與合法集會;涉案雷射筆可傷眼,自拍棍則硬如「鐵棍」,最終裁定罪成。雖然辯方指被告原要出國升學,擔心若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會有影響,但鄭官堅持拿取這兩份報告,將被告還柙至下月6日判刑。
被告學生楊浩(19歲)早前供稱,當日打算參加悼念周梓樂的集會,因此帶備電筒望參與燈光活動,如多人用雷射筆,他也會加入,絕無傷人意圖。伸縮自拍棍則屬母親,當日母親將棍留在家,託他在添馬公園交給她。
被告母親審訊時亦作供,稱約了兒子在公園見面,但只說了集會夜晚6時開始,並無約好確實時間和地點。鄭官昨形容說法「完全違反常理」,「正常約會」理應約好時間地點,但兩人卻沒說好在何時何地見面,問「如何在人頭湧湧的情況下找到對方?」不信二人有事先約好。
鄭官又形容涉案自拍棍的堅硬程度有如「鐵棍」,可看出被告的傷人意圖。鄭官亦全盤信納專家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作供,根據國際標準,涉案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他指過往「暴力示威者」以雷射光傷害警員的事件屢見不鮮,認為被告有意圖以自拍棍作近距離攻擊、雷射筆則作遠距離攻擊。
辯方求情指,被告到外國升學的計劃因案件和疫情暫停,若判勞教或教導所,升學機會微,建議鄭官先索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容許被告保釋。最終鄭官只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ESCC25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