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地盤男工去年10月14日與他人向旺角警署掟汽油彈,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昨批評控方在案情中添加涉及其他被告揚言殺警的指控,指看不到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建議改控較輕的縱火罪,否則對被告不公。控方堅持原控罪,在案情中加料指不少警員會在涉案側門出入作檢控基礎。郭官鑑於被告同意罔顧他人生命,無奈接受。被告最終認罪,押後至本月29日求情。
被告林小雄(21歲)承認當日連同黃臨福及其他人,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意圖摧毀財產、或藉此危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押後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郭官昨聽取答辯前,批評控方在案情中加入案中另一名被告黃臨福與第三者的WhatsApp對話,即縱火的意圖是殺害警員,並要求被告承認案情,做法並不恰當。郭官直言「同檯食飯、各自修行」,針對被告的證據僅能證明他與黃一起縱火,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知悉並同意黃動機,否則應分開處理。
郭官又質疑警方調查,問「你哋啲精明嘅案警」有否向被告展示相關訊息以及問他是否同意。控方指,所有招認已列於案情中,郭官聞言說:「即係冇(問)啦!」控方解釋,雖然被告案中參與程度較低,但考慮到「協同犯罪」的基礎,遂控以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有關檢控基礎包括黃的殺警訊息、被告招認縱火,以及環境證據顯示被告將汽油彈掟向有警員出入的側門。郭官反駁:「冇一間警署會突然唔辦公,廿四小時都有人㗎啦!」郭官坦言,不明白為何辯方沒為被告爭取更有利的認罪協商,甚至選擇不認罪。
控方索取意見後,堅持以原有控罪起訴,但補充案情,指當時警署正在辦公,涉案側門有人出入,作為支持被告罔顧他人生命的檢控基礎;辯方對此表示同意。郭官質疑:「𠵱家我提出(質疑)你先補返,你點知佢唔係向住牆掟?」他明言控方應選擇對被告有利的檢控基礎,但最終無奈接納。
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又透露有不明人士聲稱有其女友裸照,威脅他犯案。
案件編號:DCCC3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