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准律政司申請  罰33.4萬訟費

官准律政司申請  罰33.4萬訟費

【本報訊】律政司昨要求鄭麗琼支付33.4萬元懲罰性訟費,聲言她的工資足以繳付,獲法庭批准申請。主審法官高浩文早前處理首宗轉載警員及其家屬資料案時,亦面對律政司同一申請,惟法官當時認為律政司索取的訟費金額頗高,考慮到案中女被告經濟能力等因素後,只下令她支付三萬元。

控方指有力支付 鄭反駁

代表律政司的大狀何卓衡指被告身為區議員,月入3.2萬元,擔任中西區區議會主席後更獲月薪連津貼約7.8萬元,當中一半用於聘請職員記錄區議會會議,相信她有能力支付訟費。被告反駁指月薪用於議會工作上,個人儲蓄不多於12萬元,丈夫去年退休後由她獨力負責家庭開支,財政來源有限。法官判刑時則指看不到例外情況,下令被告支付訟費。

律政司早前指控一名女珠寶設計師公開轉載警員及其家屬資料,要求她支付懲罰性訟費近36萬元。當時高浩文指女設計師早已承認責任,36萬元算高,考慮她的經濟能力和整體懲處,判她付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