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
【本報訊】男子唐英傑今年7.1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涉在灣仔撞向警察,被控國安法的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他提堂後不准保釋,高院亦駁回其人身保護令和保釋申請,下令他向政府支付訟費。唐以案件涉公眾利益及經濟能力問題,要求改為不作訟費命令,政府則要求下令唐支付懲罰性訟費。高院昨聆訊後駁回雙方要求, 維持唐須支付非懲罰性訟費的命令。
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押後頒佈裁決理由。唐英傑昨沒有出庭應訊,其代表大律師黃瑞紅陳詞指,當人身保護令申請衍生自刑事事宜,原訟庭應無權作訟費命令。黃又指本案涉及公眾利益,並透露唐經濟能力有限,律師也只象徵式收費,望法庭酌情容許他毋須支付政府訟費。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表示,唐獲提醒後仍堅持就同一事項提出不同申請,不只要求單方聆訊,而是雙方參與,法庭可藉懲罰性訟費命令,表達不認同這種訴訟行為。孫認為原訟庭有權就同類案件作訟費命令,過往沿用此做法,上訴庭亦不曾質疑。
案件編號:HCAL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