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去年10月頒下禁制令,禁止起底及滋擾警察和家屬。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今年3月在facebook專頁轉載涉射盲印尼女記者的警員名字及編號等資料,並評論「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她昨承認藐視法庭。法官昨判刑指具影響力人士犯案屬加刑因素,監禁是適合判刑,惟接納鄭一度忘記禁令及有真誠悔意等,判囚28日緩刑一年,並須支付訟費。有大律師質疑警方起初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名拘捕鄭,其後卻沒透露會否繼續調查,質疑只是為了擺姿態及殺一儆百。
被告鄭麗琼(61歲)昨在庭外指對判決鬆一口氣,感謝法官接納她的道歉。律政司指被告今年4月底去信警務處長,自言不知道有起底禁令,惟她去年曾從WhatsApp對話中轉發起底禁令是否合理的網上投票,質疑她的辯解只為逃避責任。律政司又指逾三萬人追蹤被告fb專頁,涉案貼文更附有「以眼還眼」字句,鼓勵他人傷害警員,對社會樹立壞榜樣,屬加刑因素,要求法庭判即時監禁。
被告獲黨友兼資深大狀李柱銘代表,求情指當時認為貼文有助受傷女記者控告警員才轉發,她忘了起底禁令,也非蓄意違反法庭命令,願承擔責任,望法庭判罰款或簽保守行為。李又自言不時在WhatsApp轉發故事或新聞,惟沒有細想內容是否真確,也不知如何求證。他更稱某次獲友人告知轉發的訊息是假新聞,自覺愚蠢。
法官高浩文判刑時質疑李的說法捉錯用神,強調法庭是就沒想清楚後果便行動一事判罰。惟考慮到被告擔任公職多年、犯案後已盡快刪除貼文、受查時向警方透露手機密碼和表現合作等,亦接納被告稱犯案時沒為意禁令及向受影響者致歉。法官指被告事後遭警方徹夜羈押,相信能提醒她應避免重犯,故判緩刑。
案情指被告今年3月24日轉載涉事警員的個人資料,獲127次回應、182次分享及933次讚好和嬲嬲,同日刪除貼文。《大公報》翌日報道指被告受訪時承認發佈貼文,惟稱不知道有禁令,還問記者是否要坐監。
大律師蘇俊文指警方當初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名拘捕被告,但沒透露會否繼續調查,警方或認定被告所為針對警隊,「要為警員做啲嘢」才拘捕她以嚇怕他人。
案件編號:HCMP12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