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拒納九被告辯解:在場即非法集結 四人判監上訴 五青年索報告

官拒納九被告辯解:在場即非法集結 
四人判監上訴 五青年索報告

【本報訊】去年8月3日網民發起旺角大遊行追究警方濫權,至晚上演變成警民衝突,九人事後被控非法集結等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認為所有警員證人皆誠實可靠,憑被告當時的衣着和裝備,可推論他們均為參與集結的示威者,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辯方指被告的家人均顯示出對被告的關心,惟鄭官謂:「點解求情時都話關心,犯法時又點解唔諗下其他人被阻礙受影響呢?」較年輕的五名被告等候報告始判,其間還柙;其餘四人判監四個月,准保釋等候上訴。

九名被告中的韓明恩(22歲)、陳嘉汶(34歲)、伍兆銘(24 歲)及蘇澄怡(22歲)遭判監四個月,他們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至於16歲蕭姓男生、16歲鄧姓男生、陳駿霆(18歲)、廖智峯(22歲)及方施陽(20歲),鄭官考慮到各被告的年紀,先替他們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等報告押後至下月2日判刑。

指警拉人用武力合常理

鄭官裁決指,根據當日副指揮官的證供,有數以千計的示威者破壞及堵路,並以粗口辱罵及以雷射筆挑釁警方。無視警告,警方才會作出拘捕。16歲蕭姓男生另被控管有雷射筆,當時他身處現場並帶有裝備,推論雷射筆是用作與人爭鬥並打算傷人。鄭官並指警方拘捕時必然要使用武力,合乎常理。不論有被告辯稱當時正提供急救服務、正前往旺角購買遊戲卡、抑或尋回失散友人而身處現場,鄭官統統不接納,以無必要經過或出現於示威現場等為由,斷定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

鄭官又指,堵塞令公共交通服務大受影響,涉及市民人數難以估計,兩旁商舖大多被迫關門。當日早前已有獲批准的遊行,被告如有意見可表達,已經足夠。辯方建議判社會服務令,惟鄭官指法庭對有真正悔意的被告才會考慮,惜在本案中看不到,並稱法庭必須判阻嚇式刑罰。

另一集結案三人入獄

另一宗非法集結案,另有五人早前承認去年6月9日參與非法集結,主任裁判官錢禮昨判刑時強調,需判具阻嚇性刑發,分別判其中兩人進教導所,另外三人監禁四個月。裁判官指雖然報告建議判五被告社會服務令;但過去一年非法集會案例不絕,刑罰需具阻嚇力,以維持社會秩序。最終梁展恆、周啓龍被判入教導所,而葉展鵬、張梓熙、王樹恆則判監四個月。案件編號:KCCC20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