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8月大舉搜查蘋果日報大樓,撿走大批物品。壹傳媒早前已入稟法院,要求取回新聞材料和法律保密資料等物品,惟其後得悉,法庭未指示如何鑑別物品前警方已偷步開始查看內容,並發現警方原來亂用國安法手令撿取與國安法罪行無關的物品。《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表示已向法庭申請命令,取回手令範圍以外的物品,他對警方偷步解封證物查閱感到極度憤怒。
警方8月10日出動200警力搜查將軍澳工業村《蘋果》報館,報稱調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欺詐案,撿走電腦、伺服器和多項文件,但法庭手令列明不得搜查新聞材料。警方事後給予《蘋果》七天採取法律行動,申明行使法律專業保密權,否則警方即可解封物品查閱。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和行政總裁張劍虹等人數日後接連入稟,要求交還新聞材料、有法律保密權的資料和與手令無關的物品,尋求法庭指示如何鑑別物品性質。9月初《蘋果》等原告去信律政司,要求確認在等候法庭指示期間,涉案物品會被封存,但沒得到回覆。
一眾案件原告人約9月中收到警方同月上旬的法庭誓章後,始得悉警方似乎只封存小部份物品,即搜查當天報館人員即場申明享有法律保密權的70樣物品或資料,佔撿走總數423樣的六分之一,其餘物品警方已開始並持續查閱。壹傳媒9月17日去信警方要求停止,至今未獲回覆。
另一方面,《蘋果》等原告8月21日從律政司收到警方搜報館時持有的法庭手令副本,發現手令左上角註明是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1而申請。搜查當日《蘋果》代表只獲准人手抄錄手令內容,未有記錄此項。
「實施細則」訂明,警方為調查國安罪行,可申請裁判官手令,搜查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證據的物件。《蘋果》諮詢法律意見,認為搜報館手令不可撿取與國安法罪行無關的物品,然而手令內容除了容許警方搜查涉及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罪的物品外,還包括一般的串謀欺詐罪行。據警方透露,實際撿走的物品,有些只與串謀欺詐罪有關。
《蘋果》等原告早前已申請禁制警方繼續查看物品,並修訂入稟傳票,要求警方歸還所有為調查串謀欺詐罪而撿走的物品。另外,國安法臨近今年7月1日午夜正式生效,並無追溯力,原告方亦要求警方歸還國安法未生效時期的資料或物品。
《蘋果》總編輯羅偉光昨表示,申請法庭命令旨在是要求警方交回搜查令範圍以外的文件及資料。對於警方未獲法庭頒令,便偷步解封證物查閱,羅形容「無法接受」,感到極度憤怒。
有關將證物封存,大律師吳宗鑾指警方若拒絕封存證物,一般做法可能要考慮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正式審訊前已率先查看證物。要取得臨時禁制令,申請方需說服高院法官,警方沒有逼切性查看證物。但有律師解釋,申請臨時禁制令有其風險,聆訊有機會公開進行,或將某些資訊不必要披露,且申請方要說服法庭多樣證物到底為何要受保護,涉及龐大人手資源,申請方難短時間內預備好。
有律師認為,警方今次的做法是極不尊重法庭,「明知法庭已經排期,警方憑乜覺得可以先過法庭做決定翻閱文件?」與一般毒品或槍械案不同,現時撿取的物品毋須立即化驗,故警方絕對沒有逼切性。該律師認為,警方有關做法的目標只有一個,就是向外展示其權力凌駕一切,從搜查、撿取到翻閱證物,警方都有絕對權力,做法有違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