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濟可逐打人外交官出境

斐濟可逐打人外交官出境

中國外交官涉打人後,以外交豁免權拒絕斐濟警方介入。有律師指出,中國與斐濟是邦交國,雖然邦交國的外交豁免權以公務職權範圍內的行為為限,但外交豁免權會否有效,一般還是由該名外交人員的所屬國家決定,不過斐濟還是可以選擇把兩名外交人員列為「不受歡迎人物」,驅逐出境。

外交豁免基於互相尊重

台灣律師蔡昆洲表示,根據1961年制訂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豁免權是基於各邦交國互相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讓外國派駐的使館人員享有辦公室、住所、文件的不可侵犯權、財產不得搜索扣押等權利,外交官員也享有刑事、民事訴訟豁免權、行政管轄豁免權等。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及其眷屬,權力可說相當大,但不代表外交人員在駐留國家犯法毫無後果,一般而言,這些涉違法的外交人員回國後,需受所屬國的司法機關調查。在這次事件中,決定涉案的外交人員是否在斐濟受審的話語權就在中國手中,而不是斐濟。

蔡昆洲指,如果外交人員犯下殺人等重罪,也有事發國家認為外交豁免權難以適用的先例。蔡也說就今次事件而言,法律訴訟或引發國際關注,或能成為外交政治反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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