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涉藏棍 律政司拒守行為

男生涉藏棍 律政司拒守行為

【本報訊】17歲中學男生因涉在示威現場藏有伸縮棍,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溫紹明(圖)早前處理案件時,以被控相同罪名、在校園持刀揮舞的中文大學內地生為例,指內地生獲律政司「放佢一馬」允許守行為,直言中學男生「有更多原因值得放」。

官:比揮刀中大男值得放

案件昨再訊,律政司未有理會溫官建議,堅持檢控並要求被告答辯,辯方駁斥控方有違不檢控承諾,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楊姓被告(17歲)為中五生,被指去年12月8日在大圍犯案。控方昨稱準備好讓被告答辯;辯方指控方違反不再檢控被告的承諾,申請終止聆訊,12月1日開庭處理申請理據。

案件今年7月提堂時,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直指「明白控方有權點樣檢控,但應該用得公平」,並舉出他親自處理的中大內地生李丹石(21歲)揮刀案,指今次中五學生沒案底,「睇唔到有乜嘢原因唔值得(簽保守行為)過嗰單」。溫官處理揮刀案時,直言律政司同意讓被告守行為的決定「稀有」,又謂揮刀「點都嚴重過雷射筆,危險好多」。

案件編號:STCC14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