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安處昨到黎智英名下的力高公司跟進一宗欺詐案,公司負責人Mark Simon質疑,警方動輒利用國安處人員以國安之名行動,既可獲得便利及更大權力,同時令外界無從監察。有法律界人士指,被警方以國安法拘捕,被告人的緘默權被破壞,警方動輒以國安法行事,方便把所有罪行「拉埋嚟講」,圖營造案件有嚴重後果,該人士觀察到國安處高層「咁鍾意開國安牌頭」,背後目的是方便漫無目的地撈取資料。
自港版國安法6月30日生效後,國安處曾多次採取執法行動,但非所有被捕人士均涉及跟國家安全相關的罪名。
例如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只被控告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等罪名;網媒「PPPN international」創辦人伍永德本月初被國安處以串謀有意圖傷人罪名拘捕,惟他被指控涉及的案件發生在去年12月、即國安法生效前。
根據政府在港版國安法生效後公佈的實施細則,國安處警員的權力進一步擴大,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警官可自行批准警員進入地方蒐證;警務處長可要求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提交指明資料;亦可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旅行證件,以及只須特首批准即可進行監聽行動。
雖然警方曾聲稱,國安處警員都可調查一般罪案,但港版國安法第19條列明,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人員編制及開支,不受現時法律規定限制且另由撥款支付,故制度上如同不屬本身的警隊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