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法 學校須教國徽

人大修法 學校須教國徽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國旗法》和《國徽法》修正草案,對國旗的升掛、懸掛作進一步規範,當中列明中央政府駐港澳特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並增加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駐港機構工作日升旗

昨日起召開的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國旗法》和《國徽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規定專門法院和專門檢察院,以及港澳的中央政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草案同時增加明確展覽館、體育館應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公民在莊重場合可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以及規定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國旗法》和《國徽法》是根據《基本法》納入附件三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並經當年的臨時立法會以本地立法通過。《國旗及國徽條例》列明,行政長官可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的機構、場合及其他場所。目前港澳中聯辦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門前都有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料有關安排將擴展至所有中央政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