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師因設計關於言論自由的教材及工作紙,被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指為嚴重專業失德而取消教師註冊。這決定按司法覆核的原則,極有可能是不合法、不合理及不合程序公義。
教育局決定的基礎是那老師有計劃地散播港獨,不只是在課堂中提及港獨議題,因此才是嚴重宣揚港獨,也才算是嚴重違反教師專業操守。任何行政決定都需要建基在確實的事實基礎,不然就是不合法。故關鍵的問題是教局常秘是根據甚麼事實去推論老師是有計劃地散播港獨?
指稱一名教師有計劃地散播港獨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按終審法院在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FACV No. 24 of 2007)訂下的標準,在涉及專業失德的紀律聆訊,指控越是嚴重,人會作出那行為的可能性越低,故作為推論基礎的證據,就越須明確。
教師撰寫教案,當然是有計劃,問題是有甚麼證據證明他的計劃是去散播港獨?教局官員現時只是說,教案中他用50分鐘去討論香港民族黨。教案由社團條例帶出香港民族黨,再介紹香港民族黨的宗旨及政綱。官員以香港民族黨已被列為非法組織,而教師用這麼長的時間去討論香港民族黨,就是要宣揚香港民族黨有關港獨的政綱。官員的另一證據是教師向學生提問為何有人提出港獨,及在總結部份預留35分鐘繼續談香港民族黨,並觸及藏獨、疆獨、台獨及分裂國土的議題。官員就以此推論港獨是整個課堂主題。
這些證據明顯不夠充份證明教師是有計劃散播港獨。該教案的主題是言論自由,而在該教學活動進行時,國安法還未適用於香港,不少人正是擔憂港獨這議題能否在香港公開討論,香港言論自由會否因而受損。起碼從表面看,他是以香港民族黨為切入點,讓學生思考言論自由的界線。
官員指港獨這課題並不適合小學生。誠然,教師可採用其他課題帶出言論自由的思考,但香港言論自由當前的挑戰正是港獨這課題。他採用港獨這具爭議的課題,有可能是想以一個貼近社會現實的課題,望能引發學生更大的學習興趣。故以港獨為討論言論自由的切入點,並不能證明他有計劃散播港獨。
官員還指教師按教案在播放香港民族黨政綱時,會叫學生如贊成政綱的可舉手示意。官員認為這是教師要求學生在課堂上作政治表態,是不能接受的。但叫學生就問題舉手示意,不必然是政治表態,而是互動學習中常用的方法,學生完全可自主決定是否舉手及在之後的學習過程中改變主意。要學生在工作紙上寫出影片的重點,也是專題學習常用的方法。有經驗的教師都知道,大部份學生在完成工作紙後的一段非常短時間,就會忘記所有內容。深知這情況的教師,又怎會以為透過一張工作紙的一條問題,就能夠把一些思想和概念強加於學生呢?
當然這教案並非完美,但以教師未能設計出一份沒有瑕疵的教案為由,就取消他的教師註冊,懲處明顯是不合乎比例,故是非常不合理。
有計劃散播港獨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對該老師有極嚴重的後果,教局官員在作出決定時不能不考慮那位老師的品格。他雖有機會向教育局常秘提交書面陳述,卻沒被給予面見的機會,在程序公義的安排上是不恰當的,未能充份保障他程序上的權利。
縱觀整個決定的前因後果,教局官員非常不專業地行使行政權力,刻意貶低教師的教學專業判斷,以政治考慮凌駕了專業標準。當問責的,應是這些教局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