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被雷射筆照眼 警宣誓免讀名

稱被雷射筆照眼 警宣誓免讀名

【本報訊】去年8月市民響應號召,連續多日到機場參與「和你飛」集會,其間有無業漢被指以雷射筆射兩警,被控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三罪,案件昨開審。裁判官未有就本案兩名警員事主頒下匿名令,惟外聘主控官黃志遠吩咐包括事主在內的警員證人宣誓時,毋須在公開的法庭上朗讀名字,僅以警員編號取代,有別於一般證人宣誓的做法。

眼腫痛一小時無求醫

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區得福(27歲)被控去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襲擊警長3712李智健及警員9085,並管有一支雷射筆。

警長李智健稱,當晚雙眼不斷遭綠色雷射光照射,當他推進至與光源相距五至六米時,與同袍上前制服被告。他透露雙眼事後刺痛和腫脹超過一小時,惟並無求醫。辯方指根據現場片段,李案發時「勇往直前、毫無閃避」,不似躲避光束,李解釋當時可能低頭或左右移動,「唔係大動作成個身左傾右傾」。

辯方又問:「知唔知支雷射筆驗咗,三米內先傷到人?」李稱不知道。辯方質疑李事後沒驗傷,因由此至終均無受傷,李否認。拘捕被告的警員15443供稱,被告被捕時情緒激動並掙扎,辯方反駁,指實情是被告表現合作,但遭多名警員圍毆,15443否認。被告聞言眼淚奪眶而出,情緒激動,裁判官香淑嫻一度休庭待被告平復心情。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STCC3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