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 控方:被告逃匿即「畏罪」

8.31暴動案 控方:被告逃匿即「畏罪」

【本報訊】「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上周脫罪,餘下七名被告繼續受審。控方結案時指稱各被告案發時逃匿是因深明自己干犯控罪,法庭可推論他們有罪。辯方陳詞反駁,質疑「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更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係完全荒謬」。法官沈小民定於本月31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斥荒謬:走唔走都有罪

代表簡家康的大狀陳詞稱, 直至主控官結案時,才知控方指控被告逃走屬「畏罪」。警員作供指首次見到簡時,簡背向警察、往銅鑼灣方前行,「究竟走係有罪,定係唔走留喺度有罪呢?𠵱家主控兩樣都想要晒,走唔走都係有罪。」

莫嘉晴及梁雁彬的代表大狀重提水炮車指揮官的證供,指揮官供稱「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這句說話反映「控方指控嘅謬誤」,指兩被告只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方,就被指控成暴徒,形容控方「捕風捉影」。

大狀又謂,控方結案時才稱逃匿顯示被告畏罪,感覺控方為求定罪「不顧一切、幾乎絕望」。辯方指被告或是響應警方呼籲離開,「主控令我諗起啲警匪片,警察叫『咪郁,舉手!』咪郁又點舉手呢?響應又點會係逃走呢?」賴姵岐的代表大狀亦指,當時現場警員已使用催淚彈等武器,現場人士逃走屬正常,稱被告畏罪講不過去。

代表余德穎的大狀陳詞指,沒有案例支持控方所稱僅靠衣飾就足以判斷被告參與暴動的說法,又指控方的暴動範圍由軒尼詩道1號橫跨至馬師道多條街,「呢條街嘅集結冇可能鼓勵到另一條街,馬師道嘅人係唔會知道軒尼詩道1號着火」。大狀又以在2016年旺角騷亂案一人被控多條暴動罪為例,「暴動時間、範圍係有限,所以係有好多場暴動,而唔係一場暴動」,認為如此嚴重的控罪,如控罪元素有不確定性易引起憲法問題。

主控指現場人士只是在不同地方有部署,應將之看待成同一個暴動。沈官要求雙方再就暴動範圍的爭議,一星期內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編號:DCCC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