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0月13日各區有示威,當晚有平治司機在將軍澳駕駛時,未有讓路給響起警號的警車,因而被票控。被告昨在觀塘法院受審,辯稱害怕倒車會驚嚇甚至撞到過馬路途人。惟裁判官莫子聰不接納,直斥他沒有讓路給報稱趕往增援私了事件的警車,行為嚴重兼愚昧,後果可以不堪設想,判罰款一千元和停牌三個月。
被告梁敬富被控「沒有讓路給警車或救護車」,傳票指他在寶邑路與唐明街交界駕駛私家車,無合理辯解下未有讓路,或採取一切可行行動讓路給發出警報的警車。
機動部隊警員譚浩銘供稱,當時接報一名男子在宣基中學外遭圍困襲擊,奉命前往拯救,情況危急。警車開着警示燈及警號,駛經交通燈位,在慢線尾隨被告的平治私家車,右邊中線有一輛的士。
警車響號兩、三次、近20秒,但被告車輛未有讓路。譚說下車交涉時,被告的車只搖晃一下,「可以講係冇郁過」,被告兩度稱「讓唔到」,態度惡劣,毫不合作。警車待的士駛前後繞過平治,耽誤約四至五分鐘。
被告出庭作供,稱聽到警號聲,隨後有蒙面警員兇神惡煞地用警棍敲打盾牌,現場嘈雜故他聽不清楚,只是明白是示意他讓路。被告指斑馬線有多人過路,反問:「點褪呀?係咪要撞親啲人呀?」被告說不知道情況危急,即使讓路警車也不夠空間駛離。
裁判官裁定罪成時指,被告證供出現三個版本,質疑他臨時創作;即使有行人過路,把車慢慢駛前亦不會構成危險,至多是不便,行人也會讓路給警車。莫官指當時有人受圍攻,警員增援刻不容緩,每位駕駛者必須自覺,盡可能讓路,指被告行為愚昧,令警車遲到四分鐘,還毫無悔意。
案件編號:KTS35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