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供詞矛盾 鏟車員脫藏武器罪

警員供詞矛盾 鏟車員脫藏武器罪

【本報訊】一名鏟車操作員被指去年11月2日,在旺角管有鐵鎚、士巴拿及膠索帶,他否認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或攻擊性武器罪,昨受審。辯方指警員的庭上證供遠比書面供詞詳盡,質疑他為堆砌證據而虛構不實之詞。裁判官張天雁指沒證據證明涉案工具用作非法用途,加上警員證供有多處出入,並坦言看不見現場有非法集結或相關行為,故憑環境證據亦不能達致定罪推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庭上證供被質疑虛構

警員13840譚潤添(譯音)供稱,當晚與同僚乘警車到旺角執勤,其間發現亞皆老街被雜物堵塞,另有約60人在跑。當警車駛至塘尾道時,譚發現被告譚浩豐(29歲)與五至六人集結,他遂下車截查,並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等人逃跑,在渡船街被截獲。

辯方質疑,譚的書面供詞與庭上證供有多處不符,例如他在書面供詞及記事簿中均沒提及有雜物堵路。譚解釋,他在庭上憶起當日有被索帶紮起的鐵馬堵路。

辯方續質疑,譚的書面供詞沒提及案發時被告身邊有五至六人。譚解釋指他錄口供時,側重在被告身上。辯方進一步指譚供稱他大叫「警察,咪郁」後,被告才與其他人一起逃跑,但書面供詞卻指被告逃跑在先,他才大叫。譚聞言後更正,指兩個動作是同一時間發生。譚又同意,當時看不到旺角一帶有非法集結的情況。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指,譚的證供有多項重要出入;由於譚同意他錄取的書面供詞時,記憶較佳,故裁定案發時現場僅被告一人。此外被告自稱任職鏟車操作員,且沒案底,犯罪可能性偏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最終裁定他罪脫。

案件編號:KCCC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