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囊藏鐵鎚行山杖 青年囚九月

背囊藏鐵鎚行山杖 青年囚九月

【本報訊】23歲青年年初在公園被便衣警員截查,搜出背囊內有鐵鎚、行山杖、摺刀、點火器等,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他早前不認罪受審,辯稱涉案工具用於維修電單車,惟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他管有兩支鐵鎚,唯一推論是用作破壞公物,裁定罪成。案件昨判刑,辯方雖呈上同類案件判囚四個月作例子,但蘇官指沒有參考價值,且案情嚴重,判被告入獄九個月,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呈同類案 官:沒參考價值

被告黃俊迪(23歲)早前被裁定今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大埔中央廣場管有兩個鐵鎚、一支行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報告認為他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呈交一宗律政司覆核裁判官判刑的同類案件,指該案亦涉鐵鎚、士巴拿及螺絲批等,最終判囚四個月。蘇官指,該案對其判刑沒參考價值,以九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並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個人因素亦無助減刑。罪成後還柙的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據了解,被告打算就定罪提出上訴。

被告曾自辯指,因財政關係,打算自行修理電單車,行山杖可清除卡在機件的雜物,點火器能加熱變形金屬部件,以便扭正形狀。蘇官裁決時對相關說法有疑問,如為何選擇晚間維修,而修車亦不會使用行山杖,應使用螺絲批等體積較小工具。

案件編號:FLCC3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