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售貨員去年11月在秀茂坪參加摺紙鶴靜坐後,應邀到附近休憩處, 並替掘磚人士搬磚,終與另外兩人被捕。該兩人早前准簽保守行為,售貨員則承認刑事損壞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涉案磚頭明顯有機會用作堵路等非法用途,不能忽視被告行為招致的風險,最終判被告接受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須向康文署賠償316元。
被告幸晏生(24歲)承認去年11月4日在秀茂坪道及曉光街交界的休憩處犯案。徐官引述感化報告指,被告有悔意,因知道掘磚及搬磚是違法,故案發時曾猶豫應否參與。感化官建議法庭判感化令或社服令,惟張官認為社服令兼具懲罰及更生作用,較適合被告。
本案另有兩名分別14歲及17歲被告,但控方早前指考慮兩人年齡後,同意讓他們簽保守行為結案。徐官指現場沒示威亦沒證據顯示被告牽涉進一步違法行為,雖控方以不同方式處理三人,但三人罪責相同,故被告判刑不應與另外兩人落差太大,否則不公。
案件編號:KTCC10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