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揶揄:警長走甩物主  執十個汽油彈都冇用

官揶揄:警長走甩物主  執十個汽油彈都冇用

【8.31暴動案】

【本報訊】「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控去年8.31在灣仔參與暴動,其中陳上周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其餘七名被告續受審。案件昨結案陳詞,主控稱各被告並非「無辜在場」,眾人身處現場已有罪。有大律師指被告遭插贓伸縮棍,案中疑點重重,包括涉案警長拾起證物後沒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入職廿多年的警長不應犯如此錯誤。法官沈小民聞言稱:「你唔好同我講佢啲服務年資,新入職嘅警員都知,走甩咗個物主,你執十個汽油彈都冇用啦!」

控方外聘大律師張錦榮陳詞指,當日示威者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演變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被告如何參與其中,亦不論他們集結目的合法與否,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滿足非法集結條件。

控方:被告非無辜在場

張又稱,警方要求現場人士離開 ,守法市民應該走;被告的衣物裝束可見明顯有備而來並有抵抗意圖,並非無辜在場。

控方亦提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管有伸縮棍及汽油彈,指警長黃子誠曾撲倒龔,但及後龔逃脫再被同袍制服,警長遂撿走背囊,當時他想找接收證物的刑偵同事。沈官質疑為何警長不去搜尋物主、反而找刑偵警。控方指,警長撲倒龔後曾遭人踢頭,當時亦不知龔已被捕。

龔的大狀石書銘陳詞回應,指警長撿起背囊後多次拾起東西,其後「行埋一邊」,拾起物件與伸縮棍相似;片段中從未有東西從警長身上跌出,不可能如警長作供所言他只是拾起電筒。

沈官問,警長拾起背囊後是否沒認出物主;石大狀稱警長供稱曾見被告脫下口罩的樣子,當時如要找物主,理應找到被告,但當時「冇認吓佢」。石又指控方沒證明龔如何參與暴動,應裁定針對龔的兩項控罪不成立。陳詞今續。

案件編號:DCCC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