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認藏丫叉鋼珠 判囚一年

青年認藏丫叉鋼珠 判囚一年

【本報訊】無業青年去年8.31數天後,在港鐵太子站內向售票機噴白色噴漆,被職員發現及附近巡警截獲,被捕時身上有丫叉、鋼珠及金屬棍。青年早前承認三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判刑指,丫叉及鋼珠等物既然「帶得去」,被告必然預算用作毀壞物件或射傷他人,若非他未將丫叉拿在手中,判刑將更重。裁判官以監禁18個月作量刑起點,貼近管有汽油彈的常見量刑起點,最終判監一年,並下令被告向港鐵賠償約1.5萬元。

被告冼名才(23歲)承認刑事毀壞、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去年9月3日破壞售票機、八達通查閱機及增值機共六部機器,並藏有涉案物品。辯方昨求情指被告背景正面,已知錯,還柙感受到違法後果,望出獄後繼續學業,家人已協助他戒掉賭波陋習。

官:帶得去不外乎破壞傷人

羅官直指本案嚴重,被告身上另搜出金屬棍、彈叉及50粒金屬彈珠,物品並非被告在現場衝動隨手拾起,而是特地帶往現場,屬有預謀犯案;當時近乎每天都有示威,響應參與的人很多更是情緒激動,被告所攜帶的50粒金屬珠殺傷力可以很強大,被告藏有50粒即表示可以發射50次,稍有差池,後果不堪設想,指被告作為成年人,必定知當中潛在危險。

羅官又指,涉案物品「帶得去」,不外乎用作破壞或射傷他人,被告亦必然預計有機會發射金屬珠,若被告遭截查時正拿着彈叉及金屬珠,判刑將會更重。至於毀壞港鐵財物,羅官指被告並非突然發脾氣發洩,而是多人響應號召、有組織及有計劃地破壞公用設施。

羅官指,被告可能對社會事件有不同意見,甚至覺得社會事件有欠公義;但他透過非法方式回應,除認罪折扣及願意賠償外,無其他減刑理由。

辯方早前曾指,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情況,被告主要只噴螢光幕,沒影響機件運作。

案件編號:WKCC21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