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3歲侍應今年7.1涉嫌駕駛有「光復香港」旗幟的電單車撞傷三名警員,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被告,案件昨再訊。控方修訂控罪地點範圍,由灣仔一帶擴闊至東隧至灣仔一帶道路,並在控罪中交代三名受傷警員的編號,又稱三人受重傷。律政司申請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至於會否設陪審團,代表在庭外稱暫未處理。
男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恐怖活動共兩罪。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代表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兩罪地點原本是灣仔軒尼詩道與謝斐道等一帶,大幅擴至「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意味控罪範圍涵蓋港島北大片地帶。地圖顯示由東隧管道至涉案街口,路程約七公里。
恐怖活動罪則加入三名受傷警察身份,分別為警員編號8260、2674及12197,三人皆為警員,控罪指被告導致三人重傷。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修訂及轉介高院的申請,將案押後至11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交付程序。被告沒申請保釋,繼續還柙。
對於本案在高院審訊時會否設有陪審團,律政司一名檢控官庭外透露:「我哋未處理到呢度。」
案發於今年7月1日,有市民響應號召上街反對港版國安法。當日被告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其間被指撞傷三名警員,提堂後分別向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均被拒絕,一直還柙。高院今年8月亦拒絕被告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一般而言,謀殺、誤殺、強姦、嚴重販毒等在高院原訟庭審訊的刑事案件,會由一名法官連同七名或九名陪審員審理,陪審團負責就案情事實作出裁斷,判被告有罪或無罪,法官則處理法律議題及量刑。不過,港版國安法設有「毋須陪審團」的審案安排,直接賦權律政司作決定。第46條指,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
倘若律政司司長指示相關聆訊不設陪審團,港版國安法訂明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法例中有關陪審團的職責會被理解為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取而代之。
案件編號:WKCC22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