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示威者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堵路,警方追截時拘捕一名18歲青年,在其褲袋搜出八條六角匙,事後青年血流披面。青年早前受審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阻礙公眾地方兩罪成立,還柙至昨天判刑。裁判官指維護公眾安全及社會秩序比被告的更生重要,不認為判處羈押式刑罰屬過重,就兩罪判被告入住更生中心,即至少須拘留三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就定罪上訴,但被拒絕。
被告陳東成(18歲)早前被裁定在擔杆山交滙處管有六角匙及與他人以雪糕筒、磚頭、竹枝等堵路。裁判官彭亮廷早前裁決時指,被告將六角匙藏於褲袋而非背囊內,顯然是有需要時隨時可用。他被捕後血流披面,彭官認為是反抗掙扎造成,無不合理之處。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重考文憑試後如願入讀大學,現有清晰路向,再犯風險低。報告顯示被告體能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按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早前聆訊提及被告正修讀數據科學學士課程。
辯方續指,案中無人威嚇使用暴力,無人因堵路行動而受阻或受驚,六角匙在被告被捕時仍在褲袋內,沒被拿出使用過,亦對公眾無威脅,案情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微情況。
彭官指,案例表明判刑須顧及案件背景和阻嚇作用等,認為維護公眾安全及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較被告的更生需要為高,感化或罰款均不適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就定罪上訴亦被拒絕。
案件編號:WKCC11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