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非守 去非杯葛 - 吳靄儀

留非守 去非杯葛 - 吳靄儀

泛民民調顯示,主張「去」與「留」均沒有明顯的大多數,而主「去」者稍多於半數。這不是群眾「撕裂」,是群眾看不到好辦法。因為問題一早就問錯了,不應是「去」與「留」之間的抉擇,而是留則會如何藉議會發揮令人信服的作用、去則如何在議會外發揮更大的力量。留只是為「守」、去只是杯葛,顯然不足以說服對方。反之,若「留」者能提出留的行動鋼領、「去」者能提出去的方針策略,市民便可以就兩者的優劣討論,選擇最認同的方案。既無行動策略可論,過去數月的社會辯論,其實就只集中於對個人的信任或不滿,以及既定的原則和立場。

無論如何,現在已有決定:大部分留,少部分去,全民一致、毫無動搖的是爭取民主的決心。問題只在How。怎樣推動目標。先說「留」的議會行動綱領。

首先,無論民主黨、公民黨、工黨或無黨籍者,都要為這段特殊的空間,訂立凌駕黨章的特殊共識。這個共識應包含以下幾點:一,「延任」的「議會」是不合憲的議會,其法律根據薄弱,甚至比主權移交時的「臨立會」更缺乏理據,因其任意性(arbitrariness)更明顯。二,當年的臨立會唯一可依據的認受性(legitimacy)只有「必要性」(necessity),所以其合理權限,只是限於必要的事務。現時的「延任會」,必要事務只有一項,就是恢復舉行正常、合法的選舉,把「延任會」幹掉。三,其他的相關任務,就是阻止在此空間,進行任何破壞憲制、民主、人權、法治——包括違反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舉措。這是原則綱領。

因此泛民議員的特殊認受性也是以此為基礎和規範。議員的延任,並不是基於中央的委任或恩准,而是在於在有經合法選舉產生的繼任人之前,他們仍有責任,無論在席還是不在席,繼續維護和代表選民的權益。延任涉及利益衝突,因此留在議會的議員,必須真誠竭力爭取其延任最快結束。不在席者如朱凱迪議員、陳志全議員,除了因健康理由退出政壇的陳淑莊,責任相同,不能置身事外,而責任亦非在於監察在席的泛民議員——這是全民的責任。在席與不在席者,要在他們所選擇的空間,用他們可以運用的方法,連結公民社會,為選民奪回選舉權的行使。

不在席者有更大的自由,如山如水,或明或暗;在席者有議會現成的身分和論壇,但同時有更大的縛束和議事規則、法例、國安法之下的巨大凶險。在席者要與選民取得共識,選擇持久、建制不能阻止的方法,有力而機智地行事。如果只憑重複舊路,軟弱發言、索取文件、拉布、缺席,則每日的議會參與,也只會降低抗爭士氣,削弱民主尊嚴。同樣,採取無意識的激烈行動,議事堂變為打鬥場所而泛民戰無不敗,也無助推進目標。在席,遠比不在席舉步維艱,但選擇了崎嶇路,就要有聲有色地向前。還有一言奉在席者:請視這延任的時空,作為各位最後的在任;做好任務,成功也好成仁也好,堅決撤退,交付歷史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