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指「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港人喬映瑜,其家屬委託代理律師盧思位對本報表示,「組織」在法律上需該被告有目的地以各類型行動組織一個偷渡,以營利為目的。盧也指因目前不能見12港人,故掌握案情十分有限。
盧思位月初第一次帶同公證到鹽田看守所,要求會見喬姓當事人,當時警官對他說,當事人涉干犯「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 盧思位認為此罪一般涉以營利為目的、收多少錢、安排偷渡路線、準備偷渡物資等,這些行為類似「蛇頭」,他認為就目前案情來看,於法律而言,如果只是幾個人一起偷渡,僅僅只是主動一點,很難說成是「組織」。
盧思位指目前能做的不多,只能繼續要求會見,他也相信之後也難以會見,只能嘗試要求與被扣押港人通信。
另一名不願具名律師的當事人被指涉偷越邊境罪被批捕,他指一般偷渡刑期為一年以下,未成年或較輕,「一般要接近一年程序才走到法院,所以很多人就判決一年。本案程序會不會加快不好說。他們沒獲得取保(類似保釋),故法院無論如何也不能判決得比已經羈押時間更短」。
至於有報道指鄧棨然負責開船而遭批捕,有內地律師指無法判斷「開船」是否屬「組織」,「但總要給他們安排兩至三個組織者,如讓他們交代誰提議、誰安排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