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未能證基本控罪元素

控方未能證基本控罪元素

【話你知】何謂「表面證供成立(case to answer)」?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審訊分成兩階段,首階段由控方舉證,鋪陳人證物證,若證據表面上看來並非不可靠、不齊全或缺乏根據,法庭便裁定表證成立,但距定罪還有一段距離。陸指若連表證也不成立,「即係控方連最基本嘅控罪元素都證明唔到。」

暴動罪須證共同目的

陸以暴動罪為例,控罪元素包括被告有共同目的而集結,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法庭需考慮被告當時的言行舉動,能否構成犯案的推論基礎,例如「記者喺現場合法採訪就明顯冇共同目的」;若社工或神職人員在場「好心叫人快啲走」,亦難屬犯法,「因為做嘅嘢同本身職責有關。」當表證成立後,才進入第二階段,即被告答辯,他可出庭作供、傳召證人或呈交證據等。

至於能否申請訟費,陸指需視乎被告的行為是否自招嫌疑,「喺現場出現就唔一定有嫌疑,要睇埋佢有冇鬧人、被捕時有冇反抗、拉咗之後有冇解釋『我唔係喎,我係社工』等,你唔解釋都可以構成係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