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同案七名被告昨被裁定表證成立,他們選擇不自辯,不傳召證人。根據控方指控,七名被告自願及蓄意地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現場出現,單憑裝束、衣着及身處位置,已有足夠證據推斷被告參與暴動。
同案七名被告包括余德穎(23 歲)、賴姵岐(22歲)、鍾嘉能(27歲)、龔梓舜(23 歲)、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及梁雁彬(25歲),同被控參與暴動。龔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控方指余被捕前正高叫口號及用長遮擊打地下,賴被速龍小隊壓在地上拘捕;鍾曾協助龔逃脫但不成功,龔的背包被搜出伸縮棍及思疑汽油彈。簡、莫及梁均在結集人群中或逃走時被捕。
控方的版本是案發日下午5時56分軒尼詩道一帶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至7時有人開始拆鐵欄、築路障並點火,以雷射槍照射周圍及叫囂,這個時候已是暴動。控方外聘大律師張錦榮指,「我哋唔係講緊平時日子喺街拉咗黑衫黑褲、戴口罩嘅人就話佢哋係暴動;係現場有咗暴動之後,被告着咗呢啲衣服、戴咗啲呢裝束,法庭可以推論佢哋預算留喺現場參與暴動。」法官沈小民曾問控方將定罪範圍擴闊至馬師道,「係咪入面所有地點有人聚集都係暴動?」主控稱該些地方是「暴動的現場」,指當晚的暴動是延續,有轉移位置,「無論佢哋有邊個位置聚集,呢個位置就係暴動嘅範圍。」
控方並提出若法庭未能裁定暴動罪成,應考慮非法集結罪作交替控罪,並指兩罪的參與基礎是一樣 。
聆訊期間揭露兩名負責證物的警員連番出錯,胡亂處理懷疑汽油彈,甚至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兩人直認失職。辯方並質疑速龍插贓,拾起地上棍狀物放入龔的背包。主控則稱程序雖有錯,「唔代表事情冇發生到」,亦不應推論到插贓嫁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