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9月反修例運動期間,數十人在調景嶺站聚集,警員即場拘捕一名工人,指他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案件昨開審,聲稱遭雷射槍掃射的警員昨供稱,被告在30米外「隻手揸住支嘢」多次掃向警車,他的眼及臉均被射中。但他承認,並無在口供提及,直至案發三個月後才由上司提醒作補充,但忘了誰是案件主管,甚至連性別也記不起。
被告李遠發(26歲)否認管有工具適合用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案發為9月2日凌晨。
現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的警員18146石家豪供稱,案發時與隊員坐警車到調景嶺港鐵站外,並於車內戒備,其間目睹被告在30米外「隻手揸住支嘢」,先後五次向車橫掃,石的眼睛及臉被綠色雷射光束射中。他下車後成功截停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被告在警誡下稱「冇嘢講」。
石及後承認首份證人供詞內沒提及被雷射光射中眼,是三個月後由案件主管「提醒」才作補充。石稱「唔記得寫」,並否認「作出嚟」,又指忘記誰是案件主管,連性別也記不起。
案發時曾經下雨,石同意不知看到的雷射光束是否由折射造成,但稱不知水點能否折射光線。案件押後至12月8日續審。
案件編號:KTS3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