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逕自修改「警察通例」,更改「傳媒代表」定義,刪掉原來的「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代之以政府新聞處的名單及國際認可名單,其重大意義,是停止承認記協發記者證的專業獨立地位,對新聞自由的打擊非同小可。
基本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不是保證官方消息得以按官方接受的方式報道出來,而是公開資訊,自由報道,只要不觸犯法例。專制政權擁有官方喉舌,無人會認為這就代表有新聞自由。
專業獨立的記者和傳媒,是新聞自由的支柱,就如專業獨立的律師和大律師公會、律師和大律師,是法治的重要支柱。專業團體,獨立自主,維持嚴謹的專業水平和操守,享有公信力,為官方承認和尊重,是香港的根本制度,防範貪污和腐化的功能無可替代。
香港記協雖然不是有法例訂立的專業團體,但自上世紀七十年代已建立起穩固的地位,一方面維護行業的合理權益,一方面把守行業的操守和水平,接受公眾監管,力求公正處理投訴,已具備專業團體的要求。發給記者證尺度客觀嚴謹,同時只要求符合客觀的記者專業準則,不過問政治立場。這些原則,是確保新聞獨立而有水準的重要條件,批評與讚許官方立場和反對聲音的報道,都得以展現在市民大眾面前,讓每個人自行判斷。記協的角色,不但得到公眾認許,政府也一直承認,最有力的證據,根本就是警方一向在「警察通例」中承認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的地位和角色。明明已承認,如今無故取消,警方有什麼理據可以服眾?警方的藉口是太多人自稱記者,令警方難以執法,但這根本不能與記協拉上關係,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記協有濫發記者證的情況。據記協等8傳媒組織9月22日聲明,2020年1月至今只發出99張記者證。
記者定義,應由「專業界定」而非「官方界定」,道理明顯,所以負責專業教育和培訓的七所大學新聞系聯署聲明反對修改,義無反顧。打擊專業傳媒團體,就是打擊新聞自由。
警方單方面更改「傳媒代表」定義,背後的思維含義深遠,今日是記者,明日就是律師;今日不承認記協所發的會員證可參加採訪和發布,明日可以不承認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發的會員證見被拘捕的當事人。只有官方名單上的記者才是記者,與只有官方名單上的律師才是可委聘的律師,不過是一步之遙——隔一條深圳河就是樣本。不承認記協,點止涉及新聞自由咁簡單?市民大眾豈能不與記者站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