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一宗司法覆核案件的審訊,披露警方原來早於去年11月底豁免了《警察通例》部份涉及展示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規定,但公眾並不知情。《蘋果》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披露詳情,警方僅重申沒有「修改」相關條文,卻拒答有否「豁免」相關規定。申訴專員公署收到《蘋果》投訴後,決定展開全面調查。
警方去年10月底宣佈為保障警員私隱,警察處理示威時,會以行動呼號作身份識別。不過,警方從沒正式宣佈會修改或豁免《警察通例》相關條文,意味理論上仍有責任向市民出示委任證。
至今年6月法庭審理一宗相關司法覆核案件時,律師在庭上引述警方文件,指原來部份相關條文已獲豁免,公眾至此才得知真相。
根據警方文件,警方共作出三項豁免。第一,《警察通例》第20-03條本身列明,警員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身份的個人資料,其中警員至警長應至少提供職級及警察編號,警署警長以上的警員應至少披露職級及姓氏。
不過,文件指由去年11月27日起,第20-03條的規定已被豁免(waive),在公眾事件中執勤的軍裝警及便衣警,會獲印有行動呼號的藍色卡片。佩戴藍卡後,除警署警長或以上職級的防暴警要繼續展示印有職級的布帶外,其他防暴警可移除職級布帶。
第二,文件披露新制度實施後,《警察通例》第20-14條仍生效。該項條文列明所有警察需出示委任證,但軍裝警員三種情況下可獲豁免,(1)當時情況不容許、(2)出示證件會影響行動或危害警員安全、(3)市民的要求不合理。警方文件披露,由去年11月27日起已將豁免權延伸至所有便衣警員。
第三,警方亦已實施新政策,規定若有多於一名警察執勤時(無論是否身穿軍裝),只需現場最高級的一名警員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就可,毋須全部人出示。
《蘋果》在法庭審訊後向警方查詢,對方僅稱沒有「修改」相關章節,但拒回應有否「豁免」相關規定。《蘋果》其後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詳細交代。警方僅重申沒有「修改」條文。
記者要求覆檢後亦不獲更多資料,因此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日前回信,表示經審研個案資料後,決定就警方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一事進行全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