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工會行動受法律保障

大狀:工會行動受法律保障

【本報訊】醫管局擬發信予數千名今年2月罷工救港的醫護,要求他們解釋「缺勤」原因,有機會作出處分。有大律師指出,醫管局員工陣線當時已強調行動由受認可的工會發起,行動受《基本法》第27條和《僱傭條例》所保障,局方不應作出任何懲處。工黨張超雄亦指工會罷工不可視作缺勤,但稱法律上有漏洞,未來雙方或須對簿公堂。

大律師梁嘉善表示,今年2月的醫護罷工行動「唔係隨意組成嘅小組活動」,而是由正式成立的工會發起的工業行動,亦是與醫護人員本身的工作環境有關,因此該行動受《基本法》第27條和《僱傭條例》第九章保障,僱主無權以員工參與罷工為由終止其僱傭合約。被問到局方可否因員工缺勤作懲處或追討賠償,梁指,未有員工與局方的合約難以詳細分析,但認為缺勤與罷工有一定分別,被懲處的員工亦可以個人名義向局方追討賠償。

張超雄:不可視作缺勤

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則稱,工會罷工不可視作缺勤,工會任何工業行動均受《職工會條例》保障。惟張指當中存有灰色地帶,如法例要求僱員須在「適當時間」,即工作以外的時間才可進行工業行動,如在工作以內的時間須得僱主允許。他憂慮醫管局或以法例漏洞推論至員工違抗僱主命令並曠工。有法律界人士指,員工收到管理層信件後,應如實解釋當日沒有上班的原因,「成班人一齊同一口徑,一齊撐會好好多;如果唔係你話當日有病,佢又話當日屋企有事,管理層好易逐個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