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女脫罪 官:常見文具

藏雷射筆女脫罪 官:常見文具

【本報訊】女核數師被指用雷射筆射向準備駛入警署的警車,其中一秒射中車上男警令其雙眼痛楚,早前就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勤昨裁決時指雷射筆是常見文具,被告辯稱是工作時用,遭警員截停時正向男友訴工作苦況,與男友擁抱而立,無意間或按動了雷射筆;加上被告被捕時並非身處示威現場,且一身辦公室裝束,亦沒逃走,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斥警濫捕

被告王海嵐(24 歲)否認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管有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王脫罪後其代表大狀為她申請訟費,但林官指王的雷射筆曾射向警車,自招嫌疑,故拒絕。王散庭時直言警方濫捕,望聲援者關注在囚人士。

林官指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他需考慮涉案物品性質、現場環境、被告反應等因素。林指雷射筆為常見文具,涉案雷射筆沒經改裝,現場沒有示威。被告稱工作需用到雷射筆,當晚吃飯後與男友散步,回家途中正跟男友展示新換的雷射筆,向男友訴工作苦況,被對方從後擁抱,兩名警員下車截停她及男友,她當時仍拿着雷射筆。林官認為被告說法合理,接納她的證供;辯方亦指被告沒逃走,林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藏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5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