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起來,有剛到的秋意,本來是香港最好的時節,可惜今時今夕已難用「最好」來形容香港。
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將記者重新定義,引起譁然。傳媒工會發聲明,警方或已視為噪音,但七間大學大專的新聞系也聯合發聲明反對,指修訂有損《基本法》賦予的新聞自由,則甚為罕見。警察公共關係科一頭栽進蜂窩,急忙致電傳媒高層以「消息人士」放料,謂記者若不阻礙執法,警方便不作阻撓;又謂在公眾地方採訪不受影響,云云。
所謂「消息」純屬謊言。實情是,修例當晚《蘋果日報》攝記採訪將軍澳知專外陳彥霖追悼會,獨自站在天橋上拍攝,被警方以限聚令驅趕,一人站在天橋上違反限聚令,乃曠世奇聞。攝記拿出證件,警員謂不認識,着他到警察公共關係科人員處登記。《蘋果日報》明顯在新聞處系統內,警員也沒可能不認識蘋果,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把記者定義限於政府新聞處系統內的媒體,執行上沒可能。系統內二百多家媒體,警員連蘋果都不認識,何況其他?可預見的是,以後示威活動裏,警方會把所有記者困在一處,逐一查證。核實需時,知專當晚,《明報》記者便被扣查40分鐘。查證過後,新聞已經發生,記者來不及記錄,那些事情便無人知道,這或者是警方想見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