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區院法官郭啟安判處圍警總暴動案的被告岑曉麟監禁四年,判刑時重提他三年前亦就年初二旺角的一宗暴動案判刑五年,明言本案的暴力程度及參與人數較旺角案為輕微,量刑應比旺角暴動案輕。
郭官昨判刑時特別提出,由他審理的2016年旺角其中一宗暴動案,當時被告楊家倫向警掟磚、在鬧市縱火燒的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判囚五年,上訴庭亦認為五年沒有輕判、量刑合適。郭官昨稱,同意本案的暴力程度、參與人數都比旺角暴動案低,本案受襲警員雖有受襲但沒受傷,量刑起點應較旺角暴動案低;但本案亦存在不少加刑因素,包括案發地點在警總門外、對警民關係有影響,被告蒙面掩飾身份等。
郭強調暴動罪需有阻嚇性,被告年輕、初犯減刑比重不大,亦不同意岑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可以扣減刑期。他又引述上訴庭上周一的判刑覆核案指,過份輕判對被告無好處,一旦律政司上訴會令被告失望。
在加刑及減刑因素此消彼長下,郭官裁定暴動罪以監禁四年作起點,初犯扣減兩個月;普通襲擊的五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另認罪的不依期歸押另判兩個月,終判岑監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