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佢老味,香港警察做乜要保護殺人犯呀?仲畀埋間屋佢住?條大粒癦殺咗人,咪後果自負囉!唔通養佢過世呀?警察係咪傻㗎?」我的藍絲朋友如是說。
朋友所言,點出了全港所謂藍絲KOL都刻意隱瞞的真相:警方保護殺人犯陳同佳,根本違反藍絲核心價值觀。藍絲一向主張「犯了法就要繩之於法」、「做錯事就要勇於負責」,把這種主張推到極端(本人雖然深深藍,但絕非這樣偏激),就會說:「你是暴徒,即使被警察兜心口開槍,也是罪有應得,打死無怨。」對不對?
陳同佳儘管是林鄭口中輕描淡寫的「自由人」,但畢竟也是舉世知名的殺人犯,而全香港所有人甚至於習近平,也因為他的綠帽而被害得雞毛鴨血,在藍絲眼中,理應被定性為「死十次都唔抵可憐」。然而根據管浩鳴所說,香港警方一年來均遵照殺人犯佳哥要求,提供安全屋讓他安居樂業,歲月靜好。
雖然管浩鳴時常聲稱陳同佳「心情麻麻」,但我有理由相信,過着金絲雀生活的他,心情肯定比林鄭月娥以及香港大多數人更靚。警方浪費資源保護一個「自由人」,理據何在?是否應該向一眾藍絲交代清楚?警方千萬不要告訴我,你是擔心佳哥離開安全屋會有生命危險——你這樣說將會危害市民生命,不是笑到斷氣,就是嘔到想死。
即使陳同佳離開安全屋,也不大可能被眾人「私了」,因為要數全港犯眾憎的人,陳同佳應該三甲不入,連考第一那位也冇穿冇爛,幾時輪到佢?退一萬步,假如潘生潘太不惜一切手刃殺女仇人,他們也會受法律制裁,到時警方再「嚴正執法」不遲,實在不必為了預防一宗不存在的復仇血案,無休無止向殺人犯提供安全屋這項VIP服務——難道不是由香港人付費?
王安石在〈復讎解〉說得好,復仇「非治世之道」,因為明君在上,眾官各司其職,罪人必得應有懲罰,無需老百姓私下復仇,只有在「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即官府不負責任,犯罪者常逍遙法外)的時候,才會有「小民方興,相為敵讎」的社會亂象。因此,陳同佳若被報復,罪魁禍首也是政府。香港警察保護殺人犯,說穿了只是用納稅人的錢,為不負責任的政府埋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