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暴動案 兩男囚四年 中學生入獄40月 旁聽者高呼「撐住」

新城市暴動案 兩男囚四年 
中學生入獄40月 旁聽者高呼「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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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去年7月14日市民發起「光復沙田」示威,當晚防暴警突衝入新城市廣場,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其間有兩名警員遭示威者圍毆受傷。有份施襲的三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昨判刑時指,本案涉案人數比其他暴動案件為少,但事發於商場,且三名被告與他人包圍警員,野蠻及殘忍地施襲,行為失控,其中一名警員更嚴重受傷,不能重返前線工作,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刑罰。涉案中年及青年被告同樣判監四年,而未成年男生則入獄三年四個月。

三名被告依次為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及李姓男中學生(17歲)。法官判三人入獄後,旁聽人士向三名被告大叫「撐住」。

法官胡雅文稱,《基本法》保障港人有和平集會自由,但自由並非絕對,若示威者使用武力,出現擾亂公眾安寧的越界情況,便須受到制裁,否則會演變成無政府狀態。

■首被告梁柏添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昨被判囚四年。

官:受傷警僅能做文職

法官續稱,本案涉案人數比起其他暴動案件為少,但從閉路電視片段所見,當時兩名警員被多人包圍及野蠻殘忍地襲擊,情況失控。其中一名警員嚴重受傷,年僅31歲的他不能再做前線工作,亦不能駕駛,僅能做文書工作,警員生涯受損。至於另一名受傷警員則較幸運,得到記者及在場人士幫助,傷勢不如前述警員般嚴重。

辯方曾稱被告沒有計劃犯案,只是受現場氣氛影響,事件亦屬突發;第三被告更稱當時已打算離開新城市廣場。法官卻指活動有組織性,事發前有「人鏈」搬運口罩等物資至商場,首被告積極參與「人鏈」,第三被告接過及戴上口罩,又在商場徘徊,次被告則於到達商場時已戴上口罩。

法官強調,暴動罪須判處阻嚇刑罰,判監無可避免,年輕或者沒案底等個人求情因素,在考慮判刑時所佔比重不多。判刑亦需考慮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切割只考慮個別被告行為。她認為三人罪責一樣,考慮到三人認罪,反映悔意,首兩名被告涉及兩項暴動罪,判囚四年,僅承認一項暴動罪的被告男生則判監三年四個月。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總督察馮培基判刑後稱,警方會嚴正執法,追究到底。

案情指,當晚戴上頭盔的警員張歷恆在新城市廣場一期398號店舖外,遭約20名示威者包圍。首被告用雨傘襲擊張並且踢他,第三被告亦用雨傘襲擊張。而次被告則向其他警員擲傘。張被救出後,證實眼眶骨及鼻骨骨折,視力重影。另一名警員郭兆恒則在扶手電梯遭示威者推跌至地面,首被告踢他,次被告則打他的背,又用雨傘刺他。有記者上前保護郭免再受襲。

■大批支持者昨高舉五一手勢送別囚車。

■次被告龔志遠向警員擲傘施襲,入獄四年。

■第三被告李姓男生判監三年四個月。

區議員:警誤判製衝突

本報訪問當日參與遊行的張先生,他指當晚曾進入商場,看見市民聚集及叫喊口號,但場面大致平靜,未見混亂,更有不少途人如常逛街。不過,「警察一邊不斷呼籲啲人快啲離開,另一方面所有出口卻係全部封晒嘅,根本走唔到」,令市民無所適從。現場市民與警方糾纏約一小時後,警察始解封一個港鐵站閘口讓市民離去。

沙田區議員黎梓恩亦指,若非警方錯誤引導市民經商場港鐵站離去、再在市民打算撤離時封鎖所有出口,大型衝突根本「不必要」,認為警方誤判當下形勢,「其實喺個咁窄嘅地方同示威者短兵相接,唔單止示威者,對佢哋自己其實都好危險㗎喎」。他對防暴警的行為感到憤怒與不解。

案件編號:DCCC8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