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媒及學生媒體等非主流媒體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拍下不少重要的警暴片段,成為警隊以至當權者的眼中釘。中聯辦本周一密會建制派時,「下旨」設立記者登記制度,翌日警方即公佈修訂「傳媒定義」,本周三起推行。本報於警方提出相關修訂前向非主流媒體進行問卷調查,發現近八成受訪媒體稱,有記者採訪時遭警方阻撓而受傷,另有近三成曾被拘捕,一半被指違限聚令遭票控。
本報9月11至18日經電郵向59間網媒、學媒及獨立記者進行問卷調查,了解他們採訪公眾活動及對警方提出「認可傳媒」的意見,有30間媒體回覆,回覆率51%。
調查結果發現,全部受訪媒體均稱曾遭警方阻撓採訪,76.7%表示旗下記者因警方阻撓或行動而受傷;26.7%指有記者因採訪期間而被捕,主要被指涉暴動、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名;五成受訪媒體、即15間的記者被指違限聚令而遭票控,相關媒體合共收到43張599G限聚令告票,最多一間更接獲七張。所有受訪媒體均不贊同警方訂立「可信任傳媒」或「認可傳媒」。
本身為網媒「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的記協副主席陳朗昇指出,傳媒在採訪公眾活動時屢遭警方阻撓,「明顯係想阻止我哋報道真相」。對於有一半非主流媒體被指違限聚令遭票控 ,陳指網媒及學媒記者在新聞現場採訪,屬於工作,惟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一旦要進行抗辯,很大機會需要打官司,「你要宣誓畀證供、盤問控方證人,一聽就知涉及好多法律上程序及知識,亦都唔可能因為一張599G告票而請律師幫你打」,記者亦未必有信心上庭自辯,最終惟有被迫交罰款了事,批評警方藉限聚令作傳媒審查,變相打壓新聞自由。
律師陳惠源指出,記者採訪屬於工作一種,應為合理的抗辯理由,雖然舉證的責任在控方,但他認為記者宜自備當日報道、片段作為證據。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指出,應以廣泛定義理解新聞工作,網絡或以其他媒介參與各種形式自助出版的人士,同屬新聞工作者。政府不能阻止記者採訪,包括在遊行集會期間,監察、記錄執法人員的應對手法,更不能因此對記者進行報復、騷擾或敵對行為。
他直指,警隊新修訂「傳媒定義」後,非主流媒體所受的威脅及被檢控的風險會更嚴峻。他又指,警方的新「傳媒定義」變相記者發牌制度,篩選傳媒,批評不但打壓新聞自由,亦剝奪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