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有資格叫電影,如何才算一個導演,如何才算編劇?理所當然是電影本身說了算,導演自己說了算,編劇說了算。要不然,是電檢處忽然自己定義,你這齣電影不能算是電影,那導演要由電檢處承認,經政府康文署之類登記,就是電影了?
每種專業都有其協會,由協會自行認證,即使慣例是這樣,沒加入協會的,有作品的就是導演,有畫有聲的就是電影,有沒有觀眾還再其次,拍給自己在家裡裏一個人看,也是這片段的導演。同樣寫作人有沒有加入作家協會,能不能由作者「晉身」成「家」,也不是由協會說了算,是讀者說了算。由「者」到「家」,跟是不是作家協會會員,沒一毛錢關係。
至於記者,人人都可以是記者,只有專業與業餘,有沒有上過課之分。路過市民剛好拍下「可能干犯刑事罪行」的片段,就是紀錄了真相,在任何平台載體公開,即使不加任何個人意見,如屬陳述事實,就是報導,那就做了一次記者。記者本質就是紀錄以及報導真相,要定義誰是記者,誰有資格在新聞現場拍攝報導,誰敢指着自己鼻子,不是皇帝,就是上帝了。
尤其現在都什麼時代了,網絡電影微電影是電影、網絡媒體網絡記者也是新聞機構,什麼?起碼要一名編輯以及一名記者?沒聽過一人公司嗎?
香港可以很落後,記憶中只不過是早兩年,林鄭政府才正式容許網媒在政總參與記者會,早應該是國際笑話,不過沒人笑得出來,所以沒有鬧大。香港也可以很超前,是不是新聞媒體,算不算記者,竟然由警務處自行定義,學校報章不是媒體,沒得到政府新聞處登記的,一律不算。外國媒體,要「國際認可及知名」,不知道知名度怎麼計算,要不要被制裁官員在國際馳名那種?
關於新聞工作者新定義這宗新聞,注定會成為國際知名不知名、網上地上媒體關注焦點。厲害了,我們的國際醜聞還嫌鬧不夠,目的是要提供天下圍中的彈藥,加速師要表演能人所不能的妖法吧。
大陸作協,大概是為了方便控制作者怎麼寫作,多於保護作者權宜。歷史上入會到了成為會長的作家,後來沒幾個有機會寫出有生命的作品。現在由警務處定義記者,也是為順我者記者,不順我者非記者,是為這個鋪路吧。那麼,祝警權大過天的香港政府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