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毀金漆招牌(李柱銘)

自毀金漆招牌(李柱銘)

1983年5月,筆者參與李鵬飛組織的青年才俊團訪京。出發前,新華社為我們餞行,故返港後,我們便回請。

時任新華社副社長的李菊生,在中英談判中方代表團的地位舉足輕重,筆者遂把握機會在晚宴前,與他單獨商談回歸後終審權的問題。我問他:「97後,香港終審法院會設在哪裏?」他反問:「現在設於何地?」我答:「在倫敦的樞密院。」他即說:「你不是建議回歸後仍然在倫敦吧?」我說:「當然不是!」他說:「那麼,應設在北京。」我說:「這非常公道。但法官從哪裏來呢?」他答:「當然是從香港來,我們的法官不懂香港法律。」我說:「這也公道。那大律師與律師又從哪裏來呢?」他答:「也是從香港來,因我們的律師不懂香港法律。」我說:「這亦公道。我們上庭時所需的法律書籍又從何來呢?」他回答:「當然是你們從香港帶來。」我說:「整個安排既公道又可行,但你能幫我們一個忙嗎?」他問:「甚麼?」我說:「能把終院設立在香港嗎?」他答:「可以。」當時內地官員聽到意見,總是聲稱會回京反映,所以他如此直率令筆者大為詫異。

我再問他:「那麼,由誰來出任終院法官呢?」他說:「當然是你們的法官。你不是經常告訴我們,香港法官有多好、多廉潔嗎?」我說:「是的。與其他東南亞地區的法官比較,他們確實是非常好的法官;不過,若跟英國樞密院的法官相比,他們尚有一段距離。試從外國投資者角度看,他明知目前自己如牽涉入刑事或民事訴訟,能信賴香港有獨立的法官,何況,最終還可上訴至樞密院,他有信心樞密院內德高望重的法官會作出公平裁決,而不會受到香港甚至英國政府的影響。但到97年,香港成為國家一部份後,鑑於內地法治……」李菊生即打斷我說:「你不用跟我說內地法治如何,我十分清楚。」他沉着臉問:「那你有甚麼建議?」我說:「我希望能有三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與兩位本地法官,一同參與終院審判。這些外國法官毋須長期聘任留港,只是為處理案件獲邀而來,如一年來兩個月,藉以證明給外國投資者,香港仍是法治之區,可放心繼續在港投資。」他想一下便道:「這建議非常好,但英國人會答應嗎?」我說:「如你接納,我會跟他們商討。」翌日,我約見時任律政司唐明治,向他提出同樣建議。他聽後非常高興,但問我:「中國方面會應承嗎?」我答:「你不用擔心,只管爭取吧!」

最終,上述安排在1984年公佈的《中英聯合聲明》清楚訂明,並成為1990年頒佈的《基本法》第19及82條,故當時北京常強調,特區獲賦予終審權,比回歸前享有更大自主權。《基本法》雖未有訂明海外法官的數目,但英文本「法官」一詞為眾數「Judges」,故終院應可邀請兩位或以上的海外法官參加審判。無奈,英方後來為與中方就興建新機場簽訂諒解備忘錄,雙方故而達成秘密協議,將海外法官人數限制至最多一人。因此,《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訂定,負責終院聆訊的法官為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法官,從非常任香港法官名單,和非常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名單中邀請。目前為止,終院每次審訊都有一名海外法官,但往後牽涉國安法的案件會否打破此慣例呢?

港府仍未公佈「國安」法官名單

國安法第44條規定,特首應從各級法院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國安公署和終院首席法官可就人選提意見。不過,政府至今仍未有公佈各級法院負責處理國安案件的指定法官名單,究竟會否如傳聞般,全面排除外籍法官和終院的海外法官呢?法官名單應為公開資訊,故政府絕對有責任向公眾清楚交代。

本月初,來自澳洲的終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突然辭任,據報這與北京通過國安法的內容有關。由於國安法第65條規定,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故海外法官擔心不能作出獨立裁決,絕對是可以理解。然而,海外法官對特區司法的憂慮,委實早已冰封三尺。早在2008年,習近平以國家副主席身份訪港時,已提出三權合作論。2014年,國務院發表《白皮書》,明言法官為「治港者」,必須「效忠國家」。再者,2016年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時,指公職人員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因加了「及其」二字,而變相令包括法官在內的公職人員,要宣誓同時效忠特區及國家。

對來自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肯定難以接受香港的現況。況且,正如政府回應施覺民法官辭職的聲明,也指出「這些著名法官參與終院審判,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不過,特區政府目前擺明是協助中共藉國安法在港落實其全面管治權,而不惜打爛香港法治的「金漆招牌」,那麼,海外法官為何還要遠道而來,以其名聲來幫特區「省招牌」呢?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