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日前去信四個新聞業界團體稱會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外,原來更在未有知會傳媒下,同時鬼祟修改《警察通例》中有關警員配合傳媒工作的要求,由過去在場警員「須」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改為「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記協斥警自我加大權力,「以後可以想點就點!」
根據警方公開的《警察通例》,有關警方如何配合傳媒工作章節的原先寫明:「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然而警方前天在未有通會傳媒下,鬼祟修改相關寫法,換成「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應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有關修訂已在昨天在未諮詢傳媒意見情況下,由警方單方面宣告生效。
記協主席楊健興認為,警方上述改動,等於為警方日後如何配合傳媒工作訂立「前設條件」,認為由於「行動效率」純屬警方主觀判斷,「佢(警方)日後一句話影響行動效率,就可以唔使配合傳媒工作,即係自己畀咗自己更大更多嘅權力,以後可以想點就點」。警方回覆本報重申修例目的主要是便利警員於行動範圍內,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身份,聲言會繼續積極與新聞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