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加刑 上訴庭:原審對被告過譽

少年加刑 上訴庭:原審對被告過譽

【汽油彈案】

【本報訊】15歲中三男生年初凌晨在元朗街頭試擲汽油彈,少年庭裁判官水佳麗早前判刑時形容他「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判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須居於院舍並遵守宵禁令。惟裁決惹來建制傳媒狙擊,律政司亦指刑罰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下令撤銷原審判刑,改判男生入勞教中心,昨頒書面理由,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對男生評價有誇大及過譽之嫌,指男生明明學業平平操行有問題,判刑明顯過輕,沒平衡更生與阻嚇因素。

指判刑無提阻嚇懲罰

申請人為律政司,中三男生為答辯人。上訴庭指出,裁判官判刑時完全沒有提及懲罰或阻嚇等判刑因素,予人沒有考慮上述因素的印象,只專注更生範疇,犯了原則上的錯誤。裁判官稱讚答辯人年輕但成熟,並且關心社會,又主動服務香港,認為他是「優秀」兒童;上訴庭指出,水佳麗明顯對答辯人評價甚高,這點有商榷之處。

上訴庭又指,答辯人學業平平、操行有問題,顯然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上訴庭指裁判官稱讚答辯人「優秀」,有過譽之嫌,導致裁判官只考慮更生的判刑因素,對答辯人的評價有失中肯。

上訴庭認為,答辯人鹵莽、守法意識薄弱、容易受人影響;再者,感化官表示答辯人的父母對兒子監管無效,裁判官應該考慮判處拘留式刑罰,讓答辯人接受比住宿更嚴格的訓練,而勞教中心包含拘留式刑罰,對答辯人最適合。

對於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花了不少篇幅勸勉答辯人,判刑理由卻相對過於簡單;上訴庭表示,勸勉之言不應和判刑理由混在一起,否則判刑理由便會變得不清晰,裁判官應先說明判刑理由,才去勸勉被告。

案件編號:CAAR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