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地盤工涉去年萬聖節在旺角向警方私家車投擲雪糕筒,令該車泵把留下三道花痕。工人早前被裁定刑毀罪成,裁判官劉綺雲昨判刑指被告蓄意犯案,不但危害涉案車上警員安全,亦危害後方車輛,甚至有可能激起在場示威者效法其堵路行為,釀成暴力衝突,事件不涉人命傷亡純屬僥倖,判囚七個月以懲。
劉官昨判刑指,雖然涉案私家車身損壞輕微,但被告黃兆昌(38歲)蓄意犯案,罔顧他人安全,案情嚴重。劉官指該警方私家車當時正在行駛,被告理應看到車上有警員,也應該知悉他的所為會導致警員要突然、即時、迅速地避開雪糕筒,後方車輛也要設法避免撞上該私家車。劉官又指,被告作案與示威者堵路脗合之餘,也可能刺激他們的情緒,令更多人堵路。現場除了有人起哄,警員也須「全方位戒備」,被告所為或會引致暴力衝突。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預謀犯案,事件亦沒造成嚴重損傷;被告還柙兩周已感後悔和有反省。劉官質疑被告在背景報告中,仍堅持當時只為自保才犯案,沒看到悔意,辯方謂被告只是解釋其說法。劉官聞言問:「所以唔係真正悔意啦?」辯方最終確認被告接受法庭裁決,承認是蓄意犯案。
控罪指被告去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犯案。被告早前自辯稱,當時打算移走阻路雪糕筒為涉案私家車開路,他只因車輛突然扭軚加速才拋下雪糕筒避開。未幾有人突然下車衝前,將他揈落地及鋤他的頸,繼而拖他上另一小巴,指被告是罪犯並打他。惟劉官不相信被告說法,認為他的行走方向與閃避車輛應走的方向相反,而且肢體動作顯示被告刻意將雪糕筒擲向涉案私家車,以造成損毀。
案件編號:WKCC46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