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在青衣堵路,警方驅散時追截一名青年,在其褲袋內搜出六角匙。青年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作非法用途,以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彭亮廷昨指被告當日的裝束和將六角匙藏於褲袋而非背囊,顯然是需要時隨時可用;至於辯方指被告被捕後血流披面,質疑警方濫捕,彭官認為是被告反抗掙扎造成,沒有不合理之處,最終裁定罪成。
被告陳東成(18歲),任職店務助理。他被指案發日在青衣擔杆山交滙處管有八條六角匙,另涉與10名黑衣示威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擔杆山路。案件押後下月6日判刑,以待被告的更生、勞教及教導所報告,其間被告還押。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DSE自修生,兼職便利店店員,今年9月剛開展數據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案中沒涉暴力情節,涉案六角匙亦非利器,難對人造成嚴重傷害,望從輕發落。
彭官裁決時指,被告在案發日未有疫情下戴口罩,一身黑衣裝備及環境,合理的推論是被告明顯為堵路而來;縱使他身上的八條六角匙不能用於拆除現場一帶路牌欄杆,但被告由家中帶往現場,明顯目的是作非法及傷人之用。
當日追捕被告的警員黃家濠審訊時供稱,看到被告在堵路人群中,但沒看到被告拿起或丟下雜物。黃稱追捕被告與另一女子時,曾左右手分別扯住二人的背囊,但辯方將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時,卻推翻黃的說法。黃更同意片段沒拍到被告推他,反而是他將被告推出閘門外。至於被告被捕後血流披面,黃解釋是因被告掙扎,他按下被告時「整親佢」,否認辯方指是濫捕造成。
案件編號:WKCC1162/2020